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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汇缴业务
开户
受理范围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在职职工均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准备材料
2
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行政事业单位
:(1)单位成立的批文;(2)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委批文;(3)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单位:
(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心审核
3
(1)汇缴业务员对单位填写、提供和出具的材料审核后,在《开户登记表》、《汇缴清册》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及提供中心指定银行账号后退回单位一份。
(2)汇缴业务员收到单位汇款凭证后,即可给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及单位职工个人明细账户。
单位缴存
4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到银行转帐,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指定银行帐户内。
注意事项
5
为避免人机计算误差,单位经办人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时,注意公积金的月缴额取到元即可,不要保留角、分。经办人提交《汇缴清册》的同时再以规定格式提供清册的磁盘文件,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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