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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方便省直单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减轻省直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规范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委托按月划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是指省直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根据职工应还款额,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至还款储蓄存折中,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委托业务。委托人是指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第三条 按月委托划转条件
(一)委托人须有一方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委托人公积金余额数超过委托按月划款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的还款本息总和或委托人公积金月缴额超过每月还贷额。
(三)委托人应根据每月还贷额及公积金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须及时向还贷储蓄账户存入补充资金;
(四)委托按月划款协议履行期间,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签订委托划款协议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还款存折
(二)还款计划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
第五条 办理程序及划款顺序
(一)委托人带相关材料到中心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二)中心自协议签订生效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划款至借款人的还贷储蓄账户内。
(三)先划转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资金不够再划转共
同借款人账户余额。
第六条 划转额度
根据借款人当月应还款额作为划款的最高额度,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月还款额,按公积金账户余额留1000元划款。
第七条 协议变更及终止
(一)委托人联系电话、婚姻关系、工作单位或还款账户等发生变化,应在五日内通知管理中心,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二)委托划款协议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且不得超过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期限。在有效期内,委托人还清贷款的,协议将自动终止。在借款期内,委托人贷款未还清,可再申请续签委托划款协议。
(三)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约,已不符合委托划款还贷条件的,管理中心将通知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本细则由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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